57 《李大钊文集》上卷,第61页。
58 同上书,第62页。
59 同上书,第63页。
60 同上书,第69页。
61 同上书,第74页。
62 同上书,第222页。
63 同上书,第224页。另见"宪法与思想自由",同上书,第244-250页;"孔子与宪法",同上书,第258-260页。
64 辛亥革命以后,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民主原则规定下来。"(熊育之:《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修订本),第345页)1912年底,第一届国会选举产生,国民党取得多数席位。但致力于建设议会政治的国民党领袖宋教仁于1913年3月20日遭暗杀。 1913年7月12日,由参、众两院选出的各30人组织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它所起草的宪法草案因该委员会以北京天坛祈年殿为议事处而被称为"天坛宪草"。1912年3月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1913年10日迫使国会选举其为正式总统的袁世凯,因为屡次要求由总统府而不是由国会来公布宪法而遭到拒绝,遂于1914年1月下令解散在1913年2月民国参、众两院选举中成为第一大党的国民党,撤销该党国会议员资格,结束了为期不到八个月的民国首届国会的历史。随后,由袁世凯指派的人士所组成的约法会议产生了一部把大权集于大总统一身的袁氏《中华民国约法》,并通过一份新的"选举法"使袁世凯成为实际上的终身总统。尽管如此,袁世凯依然不满足,策划了一系列复辟活动,其高潮是1915年12月12日登上"中华帝国洪宪皇帝"的宝座。但时隔百日,袁世凯就在一片护法倒袁声中宣布取消帝制,不久便郁病而死。
65 《李大钊文集》,上卷,第224页。
66 《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第255页。
67 同上书,第55页。
68 《李大钊文集》上卷,第158页。
69 同上书,第168页。
70 同上书,第168-169页。
71 甘阳:"扬弃'民主与科学',奠定'自由与秩序'",《二十一世纪》总第3期,1991年2月。尽管甘阳后来对自己的这种观点提出了自我批评,但它得到了不少论者的呼应,产生了相当大影响。
72见高力克:"《新青年》与两种自由主义传统",《二十世纪中国思想史论》,上卷,第137页。
73 见《李大钊文集》下卷,第571页。
74 罗隆基:"论人权",收入《胡适文集》第5卷,第547页。
75 见胡伟希、高瑞泉、张利民著:《十字街头与塔-中国近代自由主义思潮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97页。
76 《李大钊全集》,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卷,第516页,这里所说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书信秘密自由。胡适后来给与他一起签署这份宣言的陈独秀写过一封可能并没有寄出的绝交信,指责后者背叛了信中的主张。见朱维铮:"自由主义与"一阶级专制"-跋胡适致陈独秀的一篇信稿",收入刘青峰、岑国良编:《自由主义与中国近代传统-"中国近现代思想的演变"研讨会论文集》(上),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71-372页。
77 《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第187页。
78美国政治哲学家约斯华·科恩[Joshua Cohen] 在一篇发表于1989年的论文中写道:"商议性民主的概念的根基在于这样一个民主联合体的直觉理想,在这个民主联合体中,对联合之条件和前提的论证,是通过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共论辩和讲理而进行的。在这种秩序中,公民共同地承诺通过公开讲理来解决集体选择的问题,并且认为,他们的基本建制只要建立了自由的公共商议的框架,就是具有合法性的。"Joshua Cohen: "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商议和民主合法性"),收入Robert E. Goodin and Philip Pettit编: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Anthology (《当代政治哲学文选》),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7年,第145页。对科恩的这种观点发生重要影响的德国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中专门用一章("商议性政治:一种程序的民主概念"(第358-409页))讨论商议性民主的观念,在那里哈贝马斯一方面赞同科恩把民主程序的核心理解为商议程序、把民主合法性的基础放在商议程序的正当性之上,另一方面又批评他忽视政治系统的商议和整个社会的商议之间的区别:"科恩似乎还没有完全摆脱一个整体上以商议方式加以导控、就此而言以政治方式加以构成的社会的观念...。与科恩相反,我则把程序上正确的决定从中取得其合法性的那个程序-...理解为一个分化开来的法治国政治体系的核心结构,而不把它当作所有社会建制(甚至也不是所有国家建制)的模式。商议性政治如果要放大成一个形成社会整体的结构,法律体系中所期待的那种商谈的社会化模式就必须扩展成对于社会的自我组织,并渗透到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复杂组织中去。但仅仅这一条就是不可能的,因为民主程序必须根植于一些它本身无法调节的情境之中。"(第378-379页)
79 同上书,第520页。
80 尤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第379页。
81 《李大钊文集》上卷,第521-522页。
82 同上书,第522页。
83 同上。
84 尤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630页。有关李大钊的观点与这些问题的关系的进一步讨论,参见童世骏:"李大钊与J.S. 穆勒",收入《自由主义与中国近代传统-"中国近现代思想的演变"研讨会论文集》(上),第307-334页。
85 《李大钊文集》下卷,第543页。
86 同上书,第545-546页。
87 同上书,第594页。
88 《梁漱溟全集》,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第181页。
89 《梁漱溟全集》,第6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43页。
90 《梁漱溟全集》,第6卷,第472页。
91 《理性与良知--张东荪文选》,第662页。
92 同上书,第665页。
93 同上。
94 同上书,第667页。
95 正是因为讨论对于民主的重要性,孙中山才把他的《民权初步》写成一本集会手册、"议学之书"(见《孙中山文萃》,第484)。胡适也曾经告诫学生们学会"世界通行的议会法规的重要条件"(见《胡适哲学思想资料选》上册,第139页)。但显然,自由讨论不局限于这种面对面的形式。另外,毛泽东同英国记者斯坦因的谈话中的一段话,也颇符合"商议性民主"的精神:"我们党内自然也时常会发生意见分歧,但这些分歧都能通过讨论和分析这种民主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决议的正确性仍然不信服,那末,在党的会议上经过彻底辩论以后,他们就会服从决议了。"(《毛泽东文集》第3卷,第188页)
96 《理性与良知--张东荪文选》,第671页。
97 《李大钊文集》,上卷,第333页。
98 1915年10月到11月,各省"选出"国民代表1993人,进行国体投票,结果全部拥护君主制,并于1916年2月11日一致上"推戴书":"谨以国民公意,恭戴今大总统袁世凯为中华帝国皇帝。"
99 指1923年9月10日在军阀曹锟贿赂和胁迫之下选举其为"大总统"的"国会"。
100 陈独秀在1924年2月20日写道:"张君劢辈鼓吹由国民投票的形式承认宪法,汤漪、林长民辈鼓吹修改宪法,他们都设在迷信纸上的宪法有治平中国的力量。他们不懂若是没有一种自身确能遵守宪法的力量来拥护宪法,使宪法得以实施,那全部宪法便等于一张废纸。"《陈独秀著作选》,第2卷,第618页。
101比方说,李平心指出民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存在着如下制度设计漏洞(其它还有):约法虽然"规定了人民享有各种的自由权利,但第一,就没有确定普通制度与各种直接民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免权等);第二,没有规定人民自由被非法侵犯时应有的救济法。第三,更成问题的是它的第二章规定:'本章所载之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限制之。'事实上,所论'公益'、'治安'、'紧急必要'完全是极抽象的字眼,蹂躏民权者大可以籍口这些抽象的根据,来取消或限制人民的权利。"《中国民主宪政运动史》,第78页。关于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五五宪草》,李平心批评它在有关人民权利的方面"全部不采取宪法保障主义,而采取法律保障主义":"'五五宪草'第十一条到第十六条,关于人民的自由权利,都设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的规定。此种规定,从一方面看来,好像是防止政府非法剥夺人民自由权利,但从另一方面看来,分明是容许用单行法和特别法来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而后者实为'五五宪草'采取法律保障主义的基本原由..."。同上书,第376页。
102 《李大钊文集》上卷,第222页。
103 刘少奇在1941年11月写的文章"民主精神与官僚主义",至今仍然有现实意义。他在区别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无产阶级民主之后,说:"民主精神的问题很重要。中国是一个缺少民主传统的国家,一般说人民没有经过民主训练,不懂民主。而我们党内,也有很多党员不了解民主。我们与经过民主革命及几十年民主训练的欧美人民有些不同的。"《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316页。
104 严复:"原强",《中国近代思想史参考资料简编》,第454页。
105 见《国性与民德--梁启超文选》,王德峰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第41-65页。
106 见《近代启蒙思潮》(下卷),第156-188页。
107 《李大钊文集》上卷,第41页。
108 同上书,第43页。
109 同上书,第650页。
110 同上书,第182页。
111 《陶行知文集》,江苏省陶行知教育思想研究会 南京晓庄师范陶行知研究室合编, 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794页。
112 《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43-359页
113 《梁漱溟全集》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14页。
114 《梁漱溟全集》第2卷,第292页。
115 同上书,第573页。
116 《梁漱溟全集》第1卷,第719页。
117 同上书,第627页。孙中山关于"中国四万万之众等于一盘散沙"的论断,也是这个意思。见《孙中山文萃》,第482页。
118 《梁漱溟全集》第2卷,第385页。
119 《梁漱溟全集》第1卷,第614页。
120 胡适:"自由主义",收入《中国近代启蒙思潮》(下卷),第419-422页;"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的一个新看法",《胡适哲学思想资料选》(上),第517-534页。
121 《李大钊文集》上卷,第334页。
122 《李大钊文集》下卷,第444页。
123 江泽民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02年第22期)
124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形式上统一中国,国民党遂宣布国家进入训政时期,并于1931年6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7年元旦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据说标志着"训政"时期的结束、"宪政"时期的开始。
125 《胡适文集》,第5卷,第536页。
126 同上书,第536页。
127 。储安平:"中产阶级及自由分子",《客观》第12期第1页。
128 《李大钊文集》上卷,第465页。
129 同上。
130 同上书,第466页。
131 李大钊对"中产阶级的平民政治"的批评,见《李大钊文集》下卷,第571页。
132 见张汝伦:"民主社会主义的道路",见张汝伦:《现代中国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2-329页。
133 见许纪霖:"现代中国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潮",见《二十世纪中国思想史论》,下卷,第27-59页。
134 张允起:"现代中国的'自由社会主义'",见《自由主义与中国近代传统-"中国近现代思想的演变"研讨会论文集》(上),第417-434页。
135 同上书,第170页。
136 《李大钊文集》下卷,第435页。
137 同上书,第435-436页。
138 同上书,第597-598页。
139 潘光旦:"个人、社会与民治",收入《中国近代启蒙思潮》(下卷),第397页。
140 《李大钊文集》,下卷,第608页。
141 同上。
142基本上从一开始就把男女平等当作立宪民主的题中应有之理,或许是中国现代思想家的民主思想的特点之一,尽管男女平等作为宪法原则首次得到明确承认,则要到1946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但1934年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已有明确规定)。
143 陈独秀:"实行民治的基础",《陈独秀著作选》第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8页。
144 《李大钊文集》,下卷,第376页。
145 同上书,第672页。
146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萧公权,他的"自由社会主义"的要点是在"民有"(这里的"民"不限于资产阶级,也不限于劳工大众)的基础上,达成"民享"(经济民主)和"民治"(政治民主)的统一。见张允起:"现代中国的'自由社会主义'",见《自由主义与中国近代传统-"中国近现代思想的演变"研讨会论文集》(上),第422-423页。
147 张东荪:"政治上的自由主义与文化上的自由主义",收入《中国近代启蒙思潮》下卷,第4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