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借款案闹得沸沸扬扬的当年,舆论即有如下说法:“汉冶萍借款,事甚复杂,而内容又极秘密,故其经营手续,殊不明了。若就报章所传述者观之,则此款为政府之主动乎?抑盛宣怀之主动乎?亦一足供研究之问题也。”[1]历史的原因再加上众所周知的政治原因,长期以来,历史学界在对民初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研究上,主要集矢于盛宣怀,认为盛宣怀从个人的私利出发与日本签订合办汉冶萍借款合同,[2]而忽略了历史的本来真实面目,即孙中山是此次与日本签订合办借款合同的主动者,为此他在当时就遭到来自革命阵营内部各派舆论的猛烈攻击,他所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被置于来自革命队伍内部的信任危机和解体的危机,盛宣怀只是充当了被动的角色。[3]对孙中山直接参与与日本签订合办汉冶萍借款合同案的研究,不仅不会毁损孙中山作为民族伟人的形象,相反它会加深我们对孙中山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进行推翻清王朝革命的困难以及日本乘机攫取中国利权的政治社会场景,也包括对辛亥革命的性质等等的认识。与日本签订合办汉冶萍借款合同,是孙中山在向以袁世凯所代表的反动势力妥协还是向日本妥协问题上所进行的两难选择,从当时对中国革命前景的认识和对日本的认识出发,他选择了后者。为使本研究更接近历史真实,本文将对相关史料进行较详细的梳理。

 

                     一、孙中山与日本三井物产的借款交涉

1911年10月12日,孙中山在美国的丹佛获武昌起义消息后,首先想到的就是列强对中国革命的态度及革命所需要的经费问题,因此没有立即返国。他在美国各地发表演讲,寻求美朝野人士对革命的支持以及美政府在革命党人和清政府间的中立。之后,他先后赴英国和法国,一方面寻求两国政府对即将成立的新政权的外交支持,一方面谋求两国银行家向革命党人提供贷款。

    11月24日,孙中山在无所收获的情况下由法国马赛动身返国;12月16日,在星加坡孙中山对来访的支持者华侨邓泽如等人谈到:“因迟迟而归国者,要在欧洲破坏满清之借外债,又谋新政府之借入。此次直返上海,解释借洋债之有万利而无一害,中国今日非借五万万不能建设裕如。”[4]可见孙中山仍以筹款为其最重大的使命。在向西方诸国借款失败之后,孙中山自然将希望转向日本。早在11月28日,孙中山就给日本友人宫崎滔天去电,请他与池亨吉抵香港相迎。[5]12月21日孙中山由香港动身赴沪,同行者除如约来接的宫崎、池亨吉二氏外,另有山田纯三郎。山田乃在惠州起义中为中国革命而牺牲的山田良政之弟,时为“满铁嘱托职员”,住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上海支店中。[6]途中孙中山向山田表示,希望他帮助从三井物产借款一、二千万日元。[7]

    12月25日,孙中山一行抵上海。南方支持革命的政治力量都对孙中山的归国抱有资金上的期待。英文《大陆报》记者25日采访孙中山的新闻稿中有下述对话:

“主笔:君带有巨款来沪供革命军乎?

孙(大笑):何故问此?

主笔:世人皆谓革命军之成败,须观军饷之充足与否,故问此。

孙:革命不在金钱,而全在热心。吾此次回国,未带金钱,所带者精神而已。”[8]

据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向外务大臣内田康哉的报告,孙中山抵沪后,“朝夕接待大量内外客人来访,门庭若市。------据传孙氏携回许多活动经费,但其数额并不会太大,(一说五千万元)”。[9]

南方革命党人在资金问题上的困境给归国后的孙中山以更大的压力。29日,宣布独立的十七省代表在南京召开会议,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当日,在山田纯三郎等人的安排下,孙中山赴三井物产上海支店,与该店店长藤濑政次郎会面,正式提出向三井物产借款请求。据山田氏的记载:“藤濑氏讲,如果汉冶萍能够华日合办,三井方面可以拿出五百万来,-------孙中山亦表示同意;藤濑氏又说明确答复需要一星期时间。”[10]孙中山当即作出肯定的答复是有其理由的,因此亦是可信的。当时孙中山正面对筹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棘手的财政问题,资金需求之紧迫恰如张謇此间发表的《对于南京新政府财政之意见书》所谓:

   “------今欲设临时政府之目的,在能使各国承认共和,各国之能否承认,先视吾政

府权力之巩固与否。政府权力,首在统一军队,次在支配财政;而军队之能否统一,

尤视财力之强弱为断。------中央政府每年支出以极少之数核计,须有一万二千万两,-

-----然则此每年所短八千万两之款,于何所求,将责之财政部长一人,------操何术以

应付,将欲息借外债,则政府初成立之时,无巩固之权力,各国安肯承借。”

张謇将解脱新政府财政困境的希望唯一地寄托于孙中山,谓:“孙中山先生久在外洋,信用素著,------能否于新政府成立之后,担任募集外债一万万两或至少五千万两以上。”[11]可见举借外债是孙中山筹建新政府的当务之急,亦是得到南方政治力量认可的。正是由于对举借外债的可能性缺乏信心,张謇婉辞了在1月1日成立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中出任财政总长一职。[12]英《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莫里循1月5日评论孙中山与他的临时政府:

        “孙中山迄今给人们良好的印象。人们认为孙中山随身携带巨额的外币,因此对

他有好印象,但印象好到底多少是由于所传他带来巨款却很难说。据我了解,实际上

他什么钱都没有带来。一旦此事为人所知,人们很可能会对他产生反感。”[13]

当时的财政压力不但令孙中山有向日本举债的冲动,临时政府的其他与日本有关系的要员同样如此。早在孙中山归国前,黄兴等人为筹措武器、弹药、经费,已经在与三井物产交涉借款,并与大仓洋行等交涉以招商局和江苏铁路公司财产为抵押的巨额借款。[14]作为南方革命军黄兴的代表何天迥早在1911年12月5日就已经赴日在日本财界、政界高层进行广泛接触了。[15]因此,孙中山1月29日接受三井方面提出中日合办汉冶萍为借款条件有得到南方革命党高层,如黄兴诸人支持的背景。

日本方面对南京临时政府借款案的反应极其敏捷,12月31日夜日本制铁所所长中村雄次郎在东京拜访三井物产常务理事山本条太郎,[16]谈“南方支那政府向日本的各方提出了借款”。中村希望山本从有利于将来日本在中国获取有希望的矿山的国家利益出发,对借款案作出积极回应。因为从上海的藤濑那里也“传来了如果日本不在财政上援助南方政府,南方政府就会垮台的情报”。[17]山本、中村随即拜访外务大臣内田和首相西园寺,征求其对向孙中山的南方政府提供借款之意见。[18]

参与年前12月29日在上海与孙中山会谈的三井物产上海支店职员森恪于“1月5日赶回东京,向总社和益田孝等汇报”。[19]1月11日,作为日本政府关于南京临时政府向三井物产的借款案的表态,由外务省政务局长仓知铁吉起草的日中合办汉冶萍大纲六条出台。各条内容如下:

   “一、改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之组织为华日合办之有限公司。

    二、华日合办之新公司股本,定为二千六百万元。华股一千三百万元,日股一千

三百万元(此款仍须从缓商定)。

    三、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之所有一切缺款,备有确据者,由新公司接认。

    四、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之所有一切产业物料暨权利,由新公司接认。

    五、新公司总理华人一名,协理日人一名,办事总董二名,华日各一名(此外须

有董事若干名,华日同数)。

        六、总会计日人一名,归办事总董节制。”

该合办大纲在12日由西园寺内阁农商务省、外务省、大藏省等诸大臣协议后通过。[20]由此以日中合办汉冶萍为前提的南京临时政府借款案在日本政府方面获得支持。13日有日本政府背景的正金银行神户分行致横滨总行电报反映了中国有关方面对上述合办大纲的反应:

    “革命党财政代表何天迥携来孙中山电,提出汉冶萍公司合办案,承诺日本提出

之一切条件,另由公司向革命党提供五百万元。是否允诺,要求即复。此事,李维格

大体上同意,正与盛宣怀协议中。此机不可失,希速提出我方之条件,并祈同当局商

议核夺。”[21]

在日中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中居有重要地位的第三方,当时旅居日本神户的盛宣怀直到此时才涉入借款案中。

                 

                 二、盛宣怀与南京临时政府、三井物产之间的交涉

盛宣怀涉入孙中山发起的日中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尚有更复杂的背景。除了汉冶萍此前多笔对日借款外,在三井物产借孙中山借款请求之机提出日中合办汉冶萍案之前,汉冶萍公司协理李维格曾提出过中日合办在上海浦东新建铁厂案。所谓李维格中日合办浦东新建铁厂案起于1911年5月1日,盛宣怀、李维格以汉冶萍预借生铁价款性质,与正金银行董事小田切签订了一千二百万日元的借款合同,规定正金银行在当年8月开始向汉冶萍分期交付借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借款并未如期开始交付。后11月13日,在武昌起义背景下李维格与日驻汉冶萍技师西泽讨论汉冶萍前途时,提出将此一千二百万日元借款用作日本方面的股份,中日合资在上海浦东地区建立新铁厂;中国方面则以汉冶萍在浦东的土地及从汉阳铁厂撤往新铁厂的机器设备为股份。[22]李维格的方案立刻获得了日本各方的回应,但却未得盛宣怀赞同。[23]盛宣怀在被清廷革职避往青岛,后又赴大连转往日本神户暂住,他与小田切关于一千二百万日元借款的具体实施方案继续在交涉中,但不见提及合资事情。[24]当1912年1月12日日政府批准以日中合办汉冶萍为前提的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借款案后,盛宣怀与小田切间原在进行中的借款交涉就立刻终止,并被迫地涉入以牺牲汉冶萍公司利益为代价的南京临时政府的对日借款案。日本方面与盛宣怀的交涉仍以正金银行的小田切出面,这就是前述1月13 日正金银行神户分行电报的来由。电报中所谓“是事,李维格大体上同意”也是易于理解的。

盛宣怀在从日本方面得到消息的同时,南京临时政府也与他在交涉中了。1月14日,随同盛宣怀在神户的汉冶萍商务经理王勋致电其弟——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王宠惠,通告盛宣怀关于南京临时政府与日本方面达成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之意见:

    “何天迥君接孙总统电,欲汉冶萍筹款,勋将此意告盛。盛云:义不容辞,但目

前即以产业加借押款,无人肯借。或如来电所云,华日合办,或可筹措;或由新政府

将公司产业股款、欠款接认,即由政府与日合办,股东只要股款、欠款皆有着落,必

允。否则,或由公司与日商合办,均可。惟合办以严定年限、权限为最要,免蹈开平

覆辙。”[25]

15日,王宠惠偕汉冶萍公司驻沪办事员陈荫明在南京与孙中山面商盛宣怀意见。17日,陈荫明将与孙中山面商之意见电告王勋转盛宣怀:

        “孙意:民国于盛并无恶感情,若肯筹款,自是有功,外间舆论过激,可代为解

释。惟所拟中日合办,恐有流弊。政府接认,亦嫌非妥当办法,不若公司自借巨款,

由政府担保,先将各欠款清偿,留一、二百万作重新开办费,再多借数百万转借民国。

------荫要求将公司产业及盛私产已充公者一律发还。总统云:动产已用去者,恐难追

回;不动产可承认发还。若回华,可认保护。”[26]

细察盛宣怀与孙中山间往复的两份电报,可见在与此事相关的汉冶萍、南京临时政府、日本政府及民间财团三方的借款案中,对于中国方面的两方而言,中日合办汉冶萍并不存在大的障碍,要害在于由谁承担中日合办责任的问题。显然南京临时政府无意承担合办之责任,因此有“孙总统电欲汉冶萍筹款”之说。盛宣怀为实行铁路干线建设权收归国有,以备借款中外合办筑路之政策,在清政府邮传部尚书任上身败名裂,自知承担中日合办汉冶萍责任之利害关系。因此而盛宣怀的回应只是在明确责任:“由政府与日合办------或由公司与日商合办,均可;惟合办以严定年限、权限为最要,免蹈开平覆辙”。南京临时政府对于盛宣怀的回应的答复是十分策略的,“所拟中日合办,恐有流弊,政府接认,亦嫌非妥当办法,不若公司自借巨款,由政府担保”。表面上南京临时政府从原先中日合办的立场退却,同意盛宣怀以其他方式自行借款;但此前盛宣怀已经明言“目前即以产业加借押款,无人肯借”,因此临时政府的这番表态无实际意义。1月17日转达孙中山意见的电报,前有“若肯筹款,自是有功,外间舆论过激,可代为解释”;后有汉冶萍和盛氏家族被没收的“不动产可承认发还”的承诺,其意都是在压迫盛宣怀主动承担合办责任。

    事情至此,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能否成功的关键全在盛宣怀能否承担合办之责任。17日小田切将日政府通过的日中合办汉冶萍大纲递交给李维格,次日小田切从李维格处得转达孙中山意见的17日来电,决定“面晤”盛宣怀。[27]盛宣怀明白孙中山关于中日合办汉冶萍立场的转变,是“不欲担此坏名耶”,因此他对17日来电“迟迟不复”,但指示李维格“撇开[合办事],专议借款”。20日,陈荫明自南京致电王勋,请盛宣怀迅速对17日来电作出答复,“如照准”,请速派李维格赴上海商议。盛宣怀此时才指示王勋复电南京。[28]

关于20日王勋复电内容没有留下明确史料,但显然盛宣怀仍故作糊涂,以汉冶萍抵押借款为应答。因为21日,由在东京的何天迥转来了南京临时政府的明确指示。何天迥函的全文如下:

    “汉冶萍公司大鉴:刻接南京政府来电,须将该公司改为华日合办,因筹巨款以

接济军需,兹请贵公司即日照行,所有后事新政府能一力保护,断勿迟疑可也。即问

鸿安。何天迥顿首。中华民国第一年正月二十一日。”

为强调何天迥转达的权威性,随函附有黄兴以民国陆军总长的名义给何的委任状:

        “兹因军事需财孔亟,特委任何君天迥赴东借募巨款,所有订立条件悉有全权,

但不得损失国权及私利等弊。须至委任者何君天迥执据。黄兴(灭此朝食印)。黄帝纪

元四千六百另九年十月。”[29]

何天迥函另还附有孙中山致他的电报:

        “晓柳鉴:汉冶萍华日合办,新政府已许可,刻下军需紧急,须向各关系者咨商

    一切,勿延。”[30]

出于无奈南京临时政府不得不重新明确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之立场,但仍未以直接予盛宣怀指令的形式下达,盛氏也没有随即改变立场。22日盛宣怀派人赴东京面商小田切,以不提合办议借款,小田切当日发函表示拒绝。[31]23日晨,盛宣怀收到黄兴22日发出的将导致事态急剧变化的电报,内容如下:

        “前由何天迥转达尊意,承允助力民国,由汉冶萍公司担借日金五百万元,归民

     国政府借用。见义勇为,毋任钦佩。兹特请三井洋行与尊处接洽,商订条约,即日签

    押交银,公私两益,是所切盼,并复,陆军部总长黄兴叩。”[32]

黄兴来电虽不提中日合办汉冶萍前提,但意思已尽在“特请三井洋行与尊处接洽,商订条约”之中。电报措辞一改此前协商之态度而为强制,令盛宣怀顿感紧张,此间情形见小田切24日致外务省政务局长仓知函所作描述:

    “------昨晨盛宣怀收到另纸所书黄兴第一号电报,------有无仍然支持三井洋行的

合办原案,使合办与借款并行之意,其间尚不分明,但通观先后情况,最初孙文拍电

时,有民国政府同意合办之意,其后又变更为唯一借款主义,不能无疑。盛宣怀接到

上电,状极狼狈,加之上海报纸披露公司借款问题,对彼攻击,因此神经紧张,彼之

言语不似平生之沉着,彼与李商议后终于决定派王勋(阁臣,王宠惠之兄)前往南京,

王于昨夜乘‘满洲’号动身往上海。予对盛劝告以应就合办速电南京始为上策,究竟

是否拍电尚未明了。”[33]

事实上盛宣怀24 日给黄兴发出了如下内容的电报:

        “南京陆军总长黄鉴:电悉。顷日商小田切面称,不愿担借,要求合办。何君天

迥来函,华日合办政府已许可,而贵电无‘合办’字样。合办虽系旧矿律所准,然以

法律论,必应政府核准,方敢遵行。究竟民政府主意如何?日代表在此专候,请速核

夺电复。”[34]

同日小田切复23日盛宣怀来函,再次断然拒绝盛宣怀坚持只借款的请求;[35]盛宣怀只得在要求临时政府对合办责任有一更明确的承担之同时,[36]当日命李维格在东京就汉冶萍合办借款案与小田切开始进行交涉。针对日政府的合办大纲,李维格提出了“对案八条”,在主要的问题上否定日政府的合办大纲条款。[37]

    在黄兴电报的背景下,三井物产直接出面与盛宣怀交涉了。25日晨,三井物产理事山本条太郎由南京来神户,在了解了何天迥与盛宣怀之间的交涉情况后,中午直接致电孙中山,要求南京临时政府对盛宣怀施以更大的压力:

    “阁下致盛电未切要害。敝处已电复东京云:阁下已授全权予三井与盛谈判,请

遵行。如本月底各项条件未能为盛所接受,谈判即作破裂论,贵政府即可对汉冶萍及

盛氏产业采取必要步骤。请阁下将此点电盛、何。”[38]

午后,山本与小田切同赴盛宣怀处交涉。山本向盛宣怀递交了以中华民国政府、汉冶萍公司和三井物产三者名义签订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和汉冶萍向民国政府提供五百万元借款的所谓“南京草约”。[39]山本并对盛称:“汉冶萍公司借款已巨,现在中国大局未定,非照南京草约不能再借款项。日商现已公举小田切万寿之助为代表,请公司速议进行。”[40]25日夜,三井物产上海支店向神户致电“报告事态紧急情况”,李维格乃与另一在日的汉冶萍公司职员林志熙于26日晨匆匆赴盛宣怀处会商。[41]

三井上海支店所谓“事态紧急情况”,当系孙中山25日晚八时左右接山本来电后的复电:“已遵来示各点电盛”。[42]26日晨五时,盛宣怀也接黄兴措辞强硬的来电,内容如下:

    “前电谅悉。至今未得确切回答,必执事不诚心赞助民国。兹已电授全权于三井

洋行直接与执事交涉,请勿观望,即日将借款办妥,庶公私两益,否则民国政府对于

执事之财产将发没收命令也。其早图之,盼复。黄兴叩。”[43]

南京临时政府全面执行了山本25日致孙中山电的意旨,向盛宣怀投来了杀手锏。因此27日小田切致外务局长仓知函述“由于昨晨黄兴来电,事态乃急转直下;------我方把握此机会,迅即开始商谈。”即26日下午,盛宣怀与小田切之间已以“南京草约”为准达成中日合办汉冶萍草约十款。[44]

27日午后三时,山本致电孙中山:“接神户来电,一、二日内可签草约,请转知南京[政府]”。同日,盛宣怀致函三井物产上海支店的森恪:

    “兹有三事,奉托阁下赴江宁代陈民政府,以释疑团。

一、汉冶萍公司借款与民政府一事,我已允认。昨日三井来函谓:‘民政府允日

华公司合办,共同经营,已授全权,从速决定’等语。日本已派小田切代表商议草合

同条款。政府既给全权三井,前来直接[交涉],公司照律遵行。弟因咯血卧病,已派

协理李维格与彼交涉,先定草约。据三井云:‘核准之后,当可先办借款若干。’知我

罪我,惟希原谅。

一、陈荫明偕王宠惠君奉孙总统面谕:‘民国于盛,并无恶感情,外间舆论过激,

可代解释。盛私产已用去者,恐难追回;不动产可承认发还。若回华,可任保护’等

语。闻之,无不感激涕零。程德全以私怨将弟产业发封充公,在政府所得甚少,在盛

氏祖产所失甚多,如蒙早日发还,使天下皆知政府道德,不以势力压制。盛氏子孙感

且不朽,必当核估收回产业之数,除别人不计外,竭力筹款报效,以答高厚之德。

一、弟因铁路借款,得罪舆论。此次汉冶萍公司与日合办,虽为矿律所准,民政

府特予三井全权交涉,而他人不得周知。上海《民立报》二十六日已经指名,‘盛贼将

汉冶萍与日本’,私议痛骂不堪。将来报端难免不再有议论,不得不格外慎重,并非推

诿;且合办亦各国法律常有之事也。

    以上三事,乞酌量代陈,公私两益。”[45]

在该函外,盛宣怀另有授权森恪代理盛氏所有私产之委托书:

       “所有别表目录记述一切财产,原来归盛氏独产及其股份之私有者,现次为森恪

    君代表盛氏,所有以上一切财产交付森恪君。故兹言明:森恪君有一切全权(随时电

    商)。特给为据。壬子年正月二十七日。”[46]

盛宣怀将与南京临时政府交涉收回私产事全权委托于三井上海支店的森恪。此情节间接地说明盛宣怀签约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作为补偿三井物产有为盛宣怀收回被没收私产承当担保的义务。森恪在此后对孙中山的影响作用也说明了这一点。

     29日,盛宣怀由神户致电黄兴:

        “南京陆军长黄鉴:二十四复电谅鉴。二十六尊电已授全权三井之间交涉,即日

办妥。三井来函,所授全权系日华合办汉冶萍公司营业,并从速决定借款,与何天迥

君来函相同。小田切照此来议草约,坚持要挟,既欲速定,何敢观望。宣咯血不能起,

已派李维格与彼之间妥议,即赴东京签押,请即转陈孙总统并致农工商长。宣叩。”[47]

同日,盛宣怀与小田切在神户正式签署中日合办汉冶萍草合同。对比26日的草约,草合同在正文前面部分有个别文字的加减,并不影响内容,惟有另两处消除南京临时政府与三井间“南京草约”痕迹的修订值得注意。其一,合同第十款:“以上所开新公司华日合办,俟由中华民国政府电准”的“俟”字,由原草约的“已”字改来;其二,最后增加一段,内有以下文字:“以上草合同十条,俟民国政府核准后,敝总理再行加签盖印,特此声明。”[48]

草合同已签署,盛宣怀仍为未得南京临时政府在合办汉冶萍事上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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