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走向法治之路的回顧
陳弘毅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制史經歷了一條迂迴曲折、崎嶇不平的道路,途中多次步入困境或經歷倒退、舉步維艱。中華民族曾經有過燦爛輝煌的法制文明1,但是,在清末以至辛亥革命以後,中華法律傳統的優越性受到懷疑和挑戰,國人認識到中國的法律和法制必須大規模地改造和重建,才能適應現代社會。因此,現代中國法制史見證了國人對法制現代化的追求2。
在清末和中華民國建立後,日本和歐洲大陸的法制模式成為了中國法制現代化的藍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成立時,中共領導下的政府全面廢除了國民黨執政時期的法律,在1950年代,一度嘗試引進蘇聯式的社會主義法制模式。但是,在1957年反右運動後,法制的重要性被否定。1966年文革爆發,中國大陸陷入「無法無天」的境況,國家經歷浩劫。1978年,鄧小平領導下的中共開始推行改革開放政策,並重建法制3。過去三十年,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迅速,法制建設也達到一定規模。這些法制建設背後的支持力量,包括政治和學術界的精英份子對於法律、法律制度和法治的新的、而且是不斷深化的理解,這種理解也擴展至公民社會、傳播媒體以至一般人民等社會領域。
本文將分為三部分。首先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六十年的法制史分為若干時段,並介紹每個時段的法律思想;在第二部分,我們會探討過去三十年中國大陸法律發展的特點、成就以及不足之處;最後的第三部分是一個總結。
一 法制史與法律思想
(1)1949-1956 中國共產黨在1949年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已經存在近三十年,而且累積了管治中國部分地區的經驗。所以雖然中共領導下的政府在1949年全面廢除了中華民國的法律和法制,但它並不是從空白做起,而是繼承了以往的法律實踐的傳統4。除此以外,1950年代,蘇聯的影響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在這個年代,中國嘗試學習蘇聯的經濟管理和法制建設的模式。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頒布,從中我們可以看到蘇聯模式的影響。在50年代,重要法典的起草工作展開,律師制度也開始建立起來。1956年,中共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八大)強調經濟現代化,也強調法制建設5。
(2)1957-1976 1957年的反右運動是中國大陸政治史和法制史的重大轉折。在這場政治運動中,不少法學學者和法制工作者都被劃為「右派」並遭清算。在反右之前的「雙百」運動中曾經提倡法治的人士,在反右運動中均受到批判,罪名是「以法抗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權獲得律師替其辯護等原則,都被指為資產階級法律的概念而被否定。毛澤東甚至說「要人治不要法治」6。1957年以後,立法活動以至法學研究都出現倒退。
1966年毛澤東發動文化大革命,情況更不堪設想。毛澤東認為,無產階級專政和暴力的革命行動無需受到法律的約束。在文革的年代,「無法無天」被推崇為好事而非壞事7。在這種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下,大規模的殘殺、酷刑和其他嚴重侵犯人權和人格尊嚴的暴行席捲中國大陸,中華民族經歷浩劫。
(3)1977-1981 1976年,毛澤東逝世,「四人幫」倒台,中國歷史到達另一轉捩點。華國鋒領導下的政權在1978年初制訂了一部新憲法,代替1975年制訂的、代表極左路線的那部憲法。1978年年底,鄧小平成為中共最高領導人,他的政治主張在1978年12月有名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中得到確認為最高國策。鄧小平提倡中國大陸實行「改革開放」,全力進行經濟建設,並放棄毛澤東時代的階級鬥爭。在政法的範疇,鄧小平主張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在1978年12月的中共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鄧小平發表重要講話,其中提到民主與法制8,講話的內容後來寫進了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公報9:
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這次會議開啟了一個經濟、政治和法律改革的新時代。從1978年起,我們可以看到法律思想在中國大陸的復興。不少在二十年前的反右運動或在十年前的文革時期被清算的法學界人士都得到平反,再次在剛重開的大學法學院或研究機構投入工作。不少自1950年代後期被列為「禁區」的法學課題,重新成為中國大陸學者研究和辯論的課題。舉例來說,在1970年代末期到1980年代初期,法學界出現了關於人治和法治問題的討論10;其他受到法學界關注和研究的課題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法律的階級性和社會性,以至資本主義法制或革命以前的法制在社會主義國家的可繼承性問題11。
(4)1982-1991 1982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四部憲法進一步把中國在改革開放的新時代的社會主義法制觀明確化。這部憲法把關於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從以往的第三章移到第二章,以表示對公民權利的重視。這部憲法又恢復了1954年憲法中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等原則。對於法制的重要性的肯定可見於第五條,它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12。
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裏也明文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關於黨和法律的關係的官方說法是,黨領導人民制訂法律,也領導人民遵守和執行法律。法律是人民在黨的領導下制訂的,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序,黨的方針政策轉化為法律條文。因此,黨的領導和法律的權威之間是沒有矛盾的。這個官方說法從1980年代初期到現在,基本上沒有任何改變13。
1982年的憲法制訂後,中國大陸政治和法律思想的另一個里程碑是1987年中共的十三大,當時趙紫陽是中共總書記。十三大提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概念。這個概念的現實意義是,由於中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所以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理想暫時未能實現,而必須對馬克思主義的正統學說予以變通,以適應中國的具體情況,例如無需在所有經濟活動上全面採用公有制和全面實行計劃經濟,並可引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元素。十三大同時強調法律和法制的重要性,它採納了鄧小平關於「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的提法14,並主張全力建設經濟法規體系。在這方面,十三大重申鄧小平常強調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構想:即中國政府的核心任務是發展經濟,而為了達到這個目標,必須堅持兩點,就是一方面堅持「四項基本原則」15(實際來說最重要的原則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另一方面堅持改革開放。
十三大以後,直至1989年「六四事件」以前,1970年代末以來法學研究的發展達到一個高峰。例如在1988年法學界討論到甚麼是法學的基本範疇的問題,包括法律和法制應該是權利本位的、義務本位的,還是權利與義務雙並重的16。在1988年,1982年的憲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允許私營經濟的發展和規定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
1989年「六四事件」以後,較左的思想再次取得主導地位,但是,這種左的路線並沒有持續下去。1991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一份關於人權問題的白皮書17,這是它首次發表名為「白皮書」的文件,在此以後,關於不同課題的白皮書陸續發表。在1991年以前,「人權」長期被官方認為是資產階級的概念和口號,關於人權的討論成為了禁區。1991年的人權白皮書的重大意義在於為「人權」這個概念平反,它指出,正如在其他國家民族一樣,對於中國人民來說,人權是一個偉大的理想,中國也希望能逐步實現這個理想。1991年的白皮書對人權的肯定,很可能是鑒於在「六四」之後西方國家猛烈批評中國的人權狀況,導致中國政府認為需要用「人權」的語言為自己辯護。無論如何,較長遠地看,1991年官方對人權話語的認可對中國法律思想的發展是有重大積極意義的,如下所述,到了2004年,「人權」這個詞語終於寫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
……
註釋:
1 參見李甲孚:《中國法制史》(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8)。
2 參見中國法制史學會編:《中國法制現代化之回顧與前瞻:紀念沈家本誕生一百五十二週年:中國法制現代化之回顧及兩岸法制之發展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台北: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1993)。
3 參見楊一凡、陳寒楓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史》(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7);韓延龍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通史:1949-1995》,上、下冊(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8)。
4 參見張希坡主編:《革命根據地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5 參見陳景良主編:《當代中國法律思想史》(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9),頁21-25;程燎原:《從法制到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頁5-7。
6、 7 程燎原:《從法制到法治》,頁9;9-11;129-74;261-62。
8 參見鄧小平:〈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載《鄧小平文選》,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頁146-47。
9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1978年12月22日),載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讀》,上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頁11。
10 參見《法治與人治問題討論集》編輯組:《法治與人治問題討論集》(北京:群眾出版社,1980);程燎原:《從法制到法治》,頁40-78。
11 參見《當代中國法律思想史》,頁230-34、240-42;劉雪斌等:〈改革開放三十年的中國法理學:1978-2008〉,《法制與社會發展》,2008年第5期,頁3-36,特別是頁4、8-9。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頁6。
13 參見《當代中國法律思想史》,頁26-27、34-3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的法治建設》(2008年2月),www.gov.cn/zwgk/2008-02/28/content_ 904648.htm(2009年3月3日瀏覽)。
14 鄧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上的講話〉(1986年1月17日),載《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頁154。
15 即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人民民主專政、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及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16 劉雪斌等:〈改革開放三十年的中國法理學〉,頁10-11。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的人權狀況》(1991年11月),www.gov.cn/zwgk/2005-05/24/content_488.htm(2009年1月28日瀏覽)。
陳弘毅 香港大學法學院陳氏基金憲法學明德教授
--------------------------------------------------------------------------------
《二十一世紀》(http://www.cuhk.edu.hk/ics/21c) 《二十一世紀》2009年10月號總第一一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