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治研究论纲

  ——对村治作为一种研究范式的尝试性揭示

  吴毅 贺雪峰

  摘要:本文通过回溯“村治”历史,重释“村治”概念,力图构架作为一种可能性研究范式的“村治”论域,即以关照农村社会公共权力为主线,广泛辐射农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诸方面的综合性研究。在此定义域内,本文对当前我国的村治研究作了分层面评述,并对确立村治研究范式的方法与步骤作了初步设想。

  关键词:村治;村治研究;范式

  中图分类号:D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456(2000)03-0039-08

  一、引论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施和村民自治的逐步推行,如何组织农民和如何发展农村的争论趋于激烈,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历史学等学科均对乡村研究予以高度重视。其中,以村民自治研究为核心的相关研究,不仅对农村的改革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已引起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在扩展的村民自治研究中,有些学者重提“村治”话语,既有“村民自治”简称之谓,又不限于村民自治,以图重新梳理和关照目前以乡村公共权力的配置与运作为核心的乡村政治和乡村发展研究。“村治”一词在本世纪上半叶曾引起广泛关注,当前重提“村治”,就应对其历史内涵作出考证。在本文中,我们试图借助对“村治”历史的考证,联系当前现实来重新定义“村治”,并希望通过这种重新定义和对在这一定义域下的已有研究的评估,为形成具有范式色彩的乡村研究领域作一初步尝试。

  “村治”最早是作为一项事业,由清末河北定县的乡绅米迪刚兄弟在家乡翟城村进行的农村改良实验。在具体的村治措施中,米迪刚兄弟大力劝导农民废庙建校,改善村庄组织,尤其注重发展地方自治[1]。其后,山东乡绅王鸿一于1928年创办《村治》月刊,河南地方实力派梁仲华、彭禹庭与著名学者梁漱溟于1929年共同筹建河南村治学院。由此,“村治”作为一个影响广泛的概念开始具备特殊的内涵。河南村治学院停办后,梁漱溟等人受当时的山东省主席韩复榘邀到山东创办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将“村治”改为“乡村建设”。其后,“乡村建设”一词获得广泛涵义,并在30年代成为一种全国范围声势浩大、影响广泛的改良主义运动。据统计,到抗战全面爆发前夕,以知识分子为主体,全国仅自愿参加各种各样乡村工作的不同性质的组织即有近700个,他们围绕乡村问题和乡村建设方案,创办了很多专门刊物,撰写了数以百计的专着和数以千计的文章,并开办了多达1000余处的乡村建设实验点或实验区。在他们的乡村建设理论及实验方案中,有的侧重于义赈救灾,有的侧重于乡村教育或乡村服务,有的侧重于农业改良或技术推广,有的侧重于乡村自治或乡村自卫[2](p236)[3](p15)。

  那幺,“村治”概念为什幺会被“乡村建设”所取代呢?梁漱溟先生将“村治”改为“乡村建设”时,“皆以‘村治’与‘乡治’两名词不甚通俗,于是改为‘乡村建设’。这一名词,含义清楚,又有积极意义,民国二十年春季即开始应用”。但是,仔细阅读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可以知道,他乡村建设的核心是将农民自我组织起来以自救。在《乡村建设大意》中,梁漱溟说:“顶要紧的有两点:(1)农民自觉;(2)乡村组织。”他认为,乡村组织对于乡村治安、农民生计、整顿村风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4](p166)。所以,他设计的组织乡村的“乡农学校”,实为一个政教合一的地方自治机关。如此看来,“村治”或“乡治”可能更适宜于概括梁氏的乡村建设理论和他所从事的乡村建设事业。而之所以他以“乡村建设”替代“村治”,是与梁氏当时试图主导农村运动的宏大抱负紧密相关的。当时的农村百废待兴,无论是社会救济和农业改良,还是乡村教育和地方自卫,显然都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并可以带来乡村本身的发展。因此,梁氏便将“村治”扩展为“乡村建设”,以求形成更为广阔的农村改良运动。事实证明他的这种策略是十分有效的。建国后,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就当前农村主导的方面来讲,农民的生计、社会治安和基础教育等问题已基本解决,因而,这些问题没有成为当前农村研究的主要方面。而当前农业产业化、乡镇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村民自治乃至于联产承包与双重经营等农村问题研究热点的背后,其核心都是乡村组织的制度与手段重构。从中国现代化的广阔背景看,中国乡村问题的核心是农业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在现代化中所处的特殊地位等综合性问题。也就是说,当前一般意义上的乡村建设(如乡村救济、乡村教育和乡村自卫等)已纳入到国家常规的管理系统,成为整个国家建设的组成部分,乡村研究的核心关切点正悄悄地回复到梁漱溟“村治”的范围之内。正是在这一点上,历史上关于“村治”的实践话语便与当前学术界悄然兴起的“村治”话语发生了重合,这正是本文在重释“村治”定义时务必要关照和说明的。

  二、作为研究范式的村治概念

  若对“村治”作一定义,就其字面涵义,可以读作“村级治理”或“乡村治理”。联系到本世纪初以来的村治历史,“村治”一词中的“村”并非“自然村”和“行政村”这样的确指,而是泛指“农村”或“乡村”。就当前农村研究本身而言,虽然村一级的治理研究也具有独立的价值,但村级治理更是整个农村研究中的一个环节,若将“村治”限定为“村级治理”,不利于整个乡村研究的推进。同样,因为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组织特征及其与治理的关联,将“村民自治”简作“村治”虽无不妥,但村民自治并不能够涵盖乡村治理的全部内容,而且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对作为一种研究理念和研究视角的村民自治之局限性的认识,“村治”一词才得以重新凸现,所以这种简称不很全面。我们以为,“村治”即乡村治理,以图体现当前农村研究环环相关的整体特征,并能充分关照到“村治”一词的历史资源。

  就“治理”一词而言,其涵义也是十分广泛的。联系到米迪刚兄弟村治实验的具体做法和梁漱溟先生在筹建河南村治学院与主编《村治》月刊时的用法[5](p911),此“村治”之“治”,乃组织农民实行组织合作和地方自治的涵义。“治理”一词的本义是指公共权力对社区事务的组织、管理和调控。一般来说,公共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和社会自治权两个部分。就当前中国农村已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正在逐步推行村民自治的现实,国家对农村的控驭形式正在发生变化,即公共权力中社会自治的比重正在扩大,农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正在增加。因此,“村治”之“治”,便包含着国家权力和农村社区公共权力在乡村场域中的配置、运作、互动及其变化。村治概念的内涵是十分广泛的,几乎所有农村工作都与此相连。从村治研究的范围来看,大而言之,因为当前中国乡村问题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和以政治发展为主导的特征,村治研究就是试图以村治本身来统领当前的乡村研究,并以此来达成整个乡村研究的整体对话与沟通。小而言之,村治研究就是对乡村政治发展的基础、环境、过程、后果等方面进行研究,具体又可以在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对乡村政治制度本身的研究;第二,对构成乡村政治发展基础的经济社会生态的研究;第三,乡村政治发展对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研究。而正是当前整体的乡村研究具有以政治发展为主导的特征,具体的村治研究就具有相当广泛的内涵,即具体村治研究的以上三个方面可以分别从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历史学以及法学等学科的领域来共同展开,因此,村治研究是一个与现代化紧密相关的跨学科的研究领域。这就是说,村治研究是以重构农村社会公共权力基础为主线,广泛渗入到农村社会发展诸方面的综合性研究,其立场可以是政治学的,其范围、方法、手段却是边际的,也就是多学科共建的。因此“村治”又成为一个开放的论域,它具有统领当前农村研究并形成一个独立的多学科多专业共同研究的综合性研究领域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正是“村治”具备将当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农村研究局面导入一个通过彼此沟通、相互交流以在共同学术积累基础上取得学术发展的可能前景,有可能真正为我国农村发展提供具备实践价值的理论资源。

  那幺,在以上村治定义和研究范围内,是否可能将“村治”发展成为一种研究范式呢?一般来说,“范式”的形成是学术争论和学术发展本身的后果。从某种意义上,当前农村研究的交流与沟通工作还未有效展开,村治研究亦刚刚起步,在这种背景下提出作为研究范式的村治概念,显然只是提出了一种预见和希望,或者说,我们试图通过构建作为研究范式的“村治”,形成当前学术界研究的共同兴奋点,促进当前的农村研究,并以此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即使最后形成的农村研究范式不是“村治”所能完全体现的,但作为一个具有独立学术研究价值和重要实践功能的领域,农村研究一定需要不同领域、不同专业的学者进行沟通、交流与合作,具有中国当代农村特色的研究范式也迟早会形成。这也许就是本文所作的尝试性思考的真意。

  三、村治研究的四个层面

  在前述“村治”定义域内,我们对当前农村研究中的相关研究作一讨论。

  一般来说,任何一项具有实践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可以分列为四个层面:第一层,对决定特定社会科学研究共同体主导信念和基本思路的范式的研究,这种研究是使科学研究群体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第二层,对个体研究者进入某项具体研究的个人原因、主观目的及其基本取向的研究,这种研究是使研究者个体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第三层,对具体的对象本身状况及其内在规定的研究,这种研究是对研究客体由不了解到较了解的过程;第四层,作为对研究对象掌握的外化的政策取向的研究,这种研究是将客体研究成果引入主体目的的过程。其中,第一层面的研究系库恩的新发现。他在对科学史进行的研究中发现,科学家群体信念与科学发展进化之间具有直接相关关系[6]。第二层面的研究实际上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社会学的内容。第三层面的研究则为自孔德以来的实证科学的发展,乃至于其当前依然占据的霸主地位所决定。

  村治研究(或广而言之的农村研究)这种带有强烈实践色彩的研究也可以在以上四个层面分别或同时展开。具体而言,在第一层面,当前的村治研究显然处于百家争鸣和研究无序的阶段,最明显的表现为研究者在研究范式上的不自觉和基本话语的不统一。这除了表明我国现代化转型时期农村社会复杂的一面以外,也表明了传统研究范式处于危机阶段(或处于前范式阶段),新的研究范式尚未形成。因为研究范式对社会科学研究的群体信念和基本思路具有决定性影响,将范式本身作为研究对象,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由群体不自觉走向群体自觉,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们所知的范围内,当前村治研究(或扩大为农村研究)领域内还未展开此一层面的研究。这种研究的困难在于:范式往往是在理论争论的基础上,通过各研究者研究进路所展示的理论说服力来征服同行,吸引拥护者,并由此自然占据主导地位的结果。它的形成是一个“弱肉强食”、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我们将范式当作独立的研究对象,以图通过对各种相关研究的反思来形成研究群体的自觉,这实际上是希望通过理论思考来预先构建范式。这种困难反映到“村治”中就是,一方面,村治能否发展成为今后乡村研究中的一种范式,只能是以后相关农村研究的后果。另一方面,我们却试图在一开始即将“村治”当作一种范式来构建,并希望通过这种构建活动本身来影响当前的相关农村研究,以最终形成一个“村治”范式。作为在范式层面思考村治研究的尝试,我们处理以上难题的策略是:首先将“村治”作为一个论题,一个开放的论域进行讨论,然后随着对当前研究中存在问题的反思和讨论的逐步深入,而力图构建“村治”的范式基础,并以此种构建活动本身来影响当前的相关农村研究,从而引起相关农村研究者的争论与沟通,并以此唤起当前村治研究领域研究者的群体自觉性。

  在第二层面,因为当前村治研究本身极具强烈的实践关怀,每一个体研究者进入村治研究都有具体的原因(背景),不同研究者的学理追求和现实目的可能很不相同。这样,第二层面村治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应使研究者对其个人主观因素与其对村治研究所要解决问题之间的相关性有一自觉。简单地说,应研究研究者主观目的与村治功能预设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当研究者个体对其主观目的与村治功能预设的相关关系有一真明确, 对村治功能的研究才可能真正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进一步说,只有当研究者对村治的功能即要解决什幺问题达成共识之后,村治研究者才可以进入第三和第四层面的对话。在开始的时候,达成何种共识也许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如何达成共识,即不同的村治研究者必须在对个体背景与村治功能预设的相关关系有一自觉的基础上展开不同村治研究者之间的对话。每一个村治研究者在进入题域之前都对村治功能进行了设定,但由于大多数村治研究者对村治功能的这种个体赋予性质缺乏自觉,在缺乏沟通的情况下,不同的村治研究者很难就村治功能的设定进行对话,当然也就更谈不上达成关于村治功能设定的共识了。换句话说,缺乏对村治功能的知识社会学考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阶段村治研究之学理性的提升,从而使这一领域成为一个尚有待于自觉的领域。村治研究进入定位与村治功能设定的关系,如政治学界的村治研究往往习惯于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化的方位进入,他们因此倾向于将扩大基层群众的政治参与作为村治的功能目标;政策研究部门的村治研究则往往是从完成国家任务的方位进入的,他们倾向于将推进国家意志的能力作为村治的功能目标。然而,村治研究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进入者之间达成共同的村治功能目标设定。例如,实践部门(政策研究者们)可能会发现,推进村民自治对于完成国家任务大有好处,因此将推进与扩大村民参与作为村治的功能目标,例如《村组法》的颁布实施[7]和“村务公开”的广泛推行[8],从而与政治学界达成某种一致。村治研究进入定位与对村治功能设定的以上关系,为不同的村治研究者达成对村治功能设定的共识提供了可能。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不同的研究者应在明确个体进入定位与村治功能预设关系存在何种相关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对村治功能的共同关怀,这就使得对村治功能进行独立研究的要求迫切起来。或者说,只有对村治功能进行独立的研究,并以此形成每一个村治研究者对村治功能定位本身的自觉,不同的村治研究进入者才可能进行更加深入的对话,也才可能形成不同进入者之间进行沟通所必须的理论预设。

  与村治功能研究密切相关的是村治对策的设计与主张。抽象地讲,村治对策的设计与主张必须反映出村治的功能要求。功能要求决定结构构建,结构构建必须满足功能要求。这就构成了村治研究的另一个层面,即政策研究的层面。

  但是,因为总的来说,现代化的背景不仅设定了人财物总体上从农村社会流入城市的方向[9],而且设定了农村社会分化与区域非均衡的不断扩大[10]。在这种背景下,无论何种具体政治方案,都似一把双刃剑,难以彻底解决村治面对的所有问题。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的乡村政治重建之所以一直争议不断,除了对村治功能设定上的差别以外,也与任何一种具体村治方案本身都存在的以上双向难题有关。以保持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掌控和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为例,这两者起码在形式上是相互矛盾的,如果脱离当前村治的实际来抽象设定村治方案,既难以弥合二者之间的鸿沟,也无法说服持不同主张的争论者。任何具体的村治设计都应该是在本土基础上的设计,设计具体村治方案的基础必须建立在对村治具体处境的细致了解之上。这种对村治具体处境的研究就构成了村治研究的第三个层面,而前述关于村治政策研究的层面则构成了对村治具体处境研究的下一个逻辑系列,即村治研究的第四个层面。

  对村治具体处境的研究应解决两个关键问题,其一是村治基础,即村治所面对的农村具体状况;其二是村治资源,即村治可以从农村社会提取的治理资源。就村治基础来说,中国当前的农村社会的状况究竟如何?它可以经受强制型现代化所造成的紧张关系吗?设定的村治功能在当前的农村社会是否具有本土基础?农村的社会发展与文化变迁对村治构成了什幺样的环境条件?在中国社会经济非均衡及文化秉性地区差异十分显着的前提下,以个案研究为主的对村治具体处境的分析,可以使研究者在设定村治功能时保持较为清醒和现实的头脑,也可以为说明村治功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就村治资源来说,农村社会中既存的各种组织因素(如宗族)、文化因素(如集体主义)、社会因素(如社会分化)、经济因素(如集体所有制)等,既构成了设计村治方案的本土基础,同时也是设计任何一种村治方案都应该充分尊重并有效利用的本土资源。对农村社会诸种正面村治资源加以利用,不仅可以为村治方案的设计提供灵感,而且可以为村治方案的具体设计提供最可靠的材料。

  村治具体处境研究既可以为说明村治功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又可以为村治方案的设计提供具体的资源,它是沟通村治研究第二个层面与第四个层面的中介环节,同时,也正是对村治具体处境的研究,可以对形成中国本土特色的村治研究范式提供决定性的依据。

  四、村治研究现状的分层面

  评述因为事实上当前村治第一层面的研究即范式层面的研究还未引起学术界的注意,所以以下评述集中在后三个层面。

  总的来说,政治学界对村治功能的研究大都与推进民主化有关,经济学界和社会学界对村治功能的研究则往往与国家意志向农村社会的渗透能力及社区资源动员能力相关,政策研究部门则倾向于从完成国家任务的角度来考虑村治的功能。例如,推进村级民主化不仅有利于实现基层民主,而且可以为整个中国的政治体制民主化打下坚实的基础[11];村治应与社区资源动员能力相联系,并以此作为解决农村日益严重的干群矛盾(核心为资源提取的矛盾)的方式[12];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经济体制重构了农村基础社会,村治方式的选择必须解决村治的合法性问题[13];村治必须以完成乡镇行政布置的国家任务为前提,村治若不能完成国家的强制任务,就是超越当前农村现实的选择等[14][15]。

  正因为研究者的进入定位和研究取向的不同,使得村治研究缺乏对话的基础。总的来说,当前理论界在村治研究中似乎也正在形成“现代化背景”的自觉,但到目前为止,这种自觉仍远未形成大多数人的共识。显然,要达成共识必须有对村治功能的独立研究,但当前对村治功能的独立研究(规范研究)十分少见。因此,当前理论界如何在建立起对研究个体与村治功能预设相关性的自觉的基础上加强对村治功能的独立研究,以为不同的村治研究者提供对话的基础,就显得十分迫切。应该说,对村治功能的独立研究构成了当前村治研究的第一个中心问题。

  理论界对村治具体处境的研究是整个村治研究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无论是民主化取向的村治研究,还是其它取向的村治研究,大都以西方社会的进化路径或抽象的理念推理直接得出政策结论,缺乏对村治基础的本土关怀,并由此陷于所谓“现代化框架”的陷阱[16](p97-100)[17](p119-124)。但是,这一层面的自觉正在悄然兴起,并产生了一些很有潜力的成果,只不过这种尝试多数并非由政治学界所作出,而是一种多学科努力的结果。这种情况可能预示了“村治”作为一种研究范式的可能前景,也反映了政治学学术自觉的滞后。目前,对村治具体处境的研究主要如:有人对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社区集体经济和社区共同意识对社区治理影响进行个案研究[18](p197-208);有人通过对宗族、民间信仰等因素对农村治理方式行动具体影响的田野调查,认为传统文化不仅构成了农村治理的基础,也构成了农村发展的资源[17];有人通过对区域性农村宗族形态的系统考察得出结论:“汉人宗族的重建和转型,不但有可能导致血缘因素在中国现代农村生活中的作用取得某种新的形式,而且还可能有助于推动并提高乡村社会的自治程度和有序程度”[19](p307)。有人实地调查后认为,“儒家给予社会的道德理想,成为了宗族、血缘集团内部及外部的各种伦理道德、生活中规矩的根基”,并因此形成有序农村社会的基础[20]。有人通过对村庄文化结构形态的考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名与实相互分离的思维模式的传统,这使得农民完全能够在认知上容忍高度不一致的思想体系,而不必感到必须解决这种不一致的认知压力,由此使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所代表的集体主义等文化观念和要素可以成为村落文化知识库中的文化资源与新传统[21](p211-226)。有人在调查中发现,某些农村已形成一个较一般村民参与村务更积极的村庄精英阶层,并认为,“非治理精英的壮大和有效的公共参与标志着强国家治理模式未改变的状况下村庄社会力量的增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前途,也许正赖于此”[22]。有人通过对人民公社制度深入的人类学调查和反思认为,后公社化时期中国农村现代理论的基本点应当是:土地的非私有化与乡镇企业产权多元化的结合,政府权力基层化与村民自治的结合[23](p508-532)。

  从当前对村治具体处境研究者来看,他们主要是社会人类学界和经济学界的理论人员,其进入村治研究是与他们的社会人类学调查(往往以个案的形式)紧密相关的,他们之中少有人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介入村治研究。因此,他们对村治具体处境的研究往往只是“业余成果”,带有边缘性质。相对来说,政治学界少有对村治具体处境的系统研究。这就造成了村治研究第三个层面与其它层面的脱节。或者说,当前村治研究的研究者中,大致有两类人:一类是在第二和第四层面上自觉进入或虽然在某一层面上未自觉,但已表现出一定研究倾向的村治研究者,此为村治研究的主力与自觉者;一类是在第三层面不自觉进入村治研究的研究者,此为村治研究的边缘人物与观察者。当前对村治具体处境研究总体上的非自觉,使得这方面的研究过于零散,远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并且这种零散的研究也远未为村治方案的设计提供材料和灵感。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社会非均衡及文化传统的多样性,进一步增加了对村治具体处境研究的困难及将这种研究政策化的困难。

  当前村治具体处境研究多学科进入的特点,也说明了这种研究的难度。一般地讲,分学科地主要以个案为基础对村治具体处境的研究是当前村治研究的薄弱环节,也是村治研究必须大力加强之处。这种研究是最费时费力的研究,也是最有可为的村治研究。但是,分学科进入的村治研究必须有适当的综合,才可能真正借用多学科优势,尽可能地为村治找到有效的方案。可惜当前理论界还十分缺少自觉的村治具体处境研究者。应该说,自觉站在村治立场对村治具体处境进行研究构成了当前村治研究的第二个中心问题。

  理论界对村治对策的设计与主张缺少成熟的方案。此层面的状况总体来讲是实践走在理论的前面,理论严重滞后于实践。以村一级的治理为例,从当前已有的村治对策设计与主张看,主要有三种倾向:一是强化村级治理民主化方向的取向,主要是对“村民自治”方向的具体设计与强化,如村委会“竞选组阁制”的设想[24];主张在修订《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时设立司法救助途径,贯彻违制处罚原则,以确保村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11]。此方面主张的实践代表是吉林梨树县的“海选”制、福建等地开始实施的“秘密划票”以及山西河曲等地实行的“两票制度”,政治学界对以上创新进行了广泛讨论,总体上对此进行了肯定评价,并试图在此基础上将其作为经验在全国推广。二是强化村级治理行政化方向的取向,如“村级干部应采取更带集中性的方式选举产生”的主张[14],在“村级实行行政管理,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实行自治”的主张[14]。三是试图调和村级治理民主化与行政化两种冲突取向的主张,如“成立农户协会,设村政府”的主张[25],即试图通过村级组织的分设来满足村级治理相互矛盾的功能要求;又如“村委会准政权化”的设想,试图在保持村民自治性质不变的基础上,给予村委会一定程度的政权性质和地位,以为政府提供一个合乎法理,可灵活使用的组织形式,既保持政权的控制能力,又为村民自治留下空间[26];再如“村政委员会”的设想,试图通过将村党支部书记公务员化来协调乡镇行政要求与村民自主倾向的关系[27]。

  从当前理论界设计的具体村治方案来看,一是数量特别少,二是重量级的成果特别少,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村治对策的具体设计与主张缺乏对村治功能的系统研究,缺少对村治设计的本土关怀,因而其方案往往陷入某种先入为主的理念预设,致使村治对策缺乏创造性因素和针对性。应该说,更多的村治研究者进入村治方案设计领域,构成了当前村治研究的第三个中心问题。

  五、确立村治研究范式的方法与步骤

  范式的形成往往是具体研究取得成果和不同的研究者达成共识的产物。当前村治具体研究成果的尖锐对立表明研究本身很不成熟,村治研究领域内的共识还远未达成。因此,我们在本文中,仅能以“村治”作为论题,为确立相关乡村研究的范式提出一种策略性步骤。

  从最起码的要求来说,要形成研究范式,就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作为:第一,在已有争论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论域。其具体要求一是整理已有学术研究成果,形成学术积累,二是在对已有研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共同的问题,形成共同的兴奋点;第二,在学术争论和学术沟通的基础上,在对共同问题的关怀和共同论题的支配下,逐步形成相对稳固的学术群体,确立大体相同的学术视角,建立共同的话语,形成基本概念;第三,在庞杂的分支理论中,逐步形成核心理论,并以此核心理论来统领主要的分支理论体系,形成学术群体对核心理论的共同信仰,在此基础上引导出进一步完善核心理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学术群体的不同成员去运用、补充、说明和阐释核心理论留下空间,使整个相关乡村研究可以在相对稳定的核心理论的支配和指导下逐步完善,以有益于实践问题的解决。

  显然,我们在本文中仅是在形成研究范式的第一个方面有所企图,即尝试以“村治”为论题来形成对已有学术研究的整理,并希望在此基础上提出学术界共同关心的问题,以展开对农村治理问题的进一步研究。而对于第二和第三方面无所作为(当然也无法有所作为)。在下面,我们仅就有否可能以“村治”为论域形成学术群体和在“村治”的论题下可否发展出一套核心理论,谈一些看法。

  从前面对村治研究现状分析中引申出的当前学术界应关注的三个共同问题本身,即可以对学术群体形成的可能性有所回答。村治对策的设计显然是很功利的,离单纯学术研究有很大距离,但是,好的村治方案理应有深厚的学术背景和学术资源,或者说,政策层面的村治研究必须以对村治功能和村治具体处境的深入研究为前提,而正是中国当前庞大农村人口的存在和农村在未来至少50年内的显要地位,使农村研究领域必然会吸引学术界极大的注意力。大量学者集中于农村研究领域,本身就会产生强烈的沟通与交流的要求[28][29],并因此而可能形成在“村治”这一有发展潜力的论题下的相对稳定的学术研究群体。进一步说,中国农村在当前的特殊性使得村治研究成为了一个不仅仅为小圈子所关心得了的(也不是一个小圈子所关心得了的)大问题。这个大问题可以对形成乡村研究的范式产生双重影响:第一,中国农村当前的特殊性,使乡村研究本土化范式的出现具备了可能。正因为当前大部分基础性的乡村工作(即一般意义上的乡村建设)已经纳入到国家常规的管理系统,成为整个国家建设的基本组成部分,这就凸现了当前乡村组织制度与手段重构的重要性,并为形成统领当前带有强烈实践关怀的乡村研究核心理论提供了现实基础。第二,农村在中国现代化中的特殊地位,要求大量的学界人士集中研究乡村问题,这就为在同一论题下形成学术群体提供了可能。显然,这种双重影响的第一个方面正好为形成“村治”研究的核心理论提供了可能,而第二个方面则已回答了学术群体形成的可能性。

  在当前的学术研究中,要为建立乡村研究范式作出准备,就必须对当前的乡村研究作一整体的反思,而这种整体反思又是以学术界打破当前农村研究分科过细、相互阻隔的状况为前提的。不同学科、不同目的的乡村研究者在政策层面的不同(有时是尖锐对立)主张,以及支持各自主张的不同理论资源,在相互交流和碰撞中就有可能闪出智能的火花。学科交流不仅可以提出问题,而且可以比较不同理论资源的优劣,补充各自理论资源的不足,从而为对当前的乡村研究作整体反思提供基础。

  当然,“村治”研究(广而言之的乡村研究)强烈的实践性质,也会带来“村治”研究中非自主的因素,这种因素会对建立独立的研究范式产生不良影响。但是,与“村治”实践性质所吸引来的众多研究者、这些研究者所制造的轰轰烈烈的研究场面、众多研究者的宏大研究所涉及的诸多研究方面、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研究论争等所综合造成的正面影响相比,非自主因素产生的负面影响要小得多。惟一应该保持警惕的是,学界应始终有一股反思的力量,站在哈贝马斯批判社会学的立场对乡村研究进行始终不渝的监督与批判,由此使乡村研究对其非自主的一面有所自觉和收敛,而对其有利的一面多有发挥。事实上,这也是在建立乡村研究范式的过程中本身必须解决的问题,即对如何保持学术研究群体和研究者个体自觉的研究。

  [参考文献] 收稿日期:1999-12-10基金项目:湖北省社科基金“九五”规划重点课题(鄂社领字第0175号) 作者简介: 吴毅(1958—),男,重庆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研究; 贺雪峰(1968—),男,湖北荆门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主任,主要从事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研究。 [1] 吴湘湘.晏阳初传[M].台北:时事文化出版有限公司,1981. [2] 艾恺.梁漱溟与现代中国的困境[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 [3] 朱汉国.梁漱溟乡村建设研究[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 [4] 梁漱溟全集:第一卷[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 [5] 梁漱溟全集:第四卷[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 [6] [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M].李宝恒,纪树立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 [7] 王振耀,等.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80. [8] 程维高.推行村务召开,扩大基层民主[N].人民日报,1998-03-03. [9] 郭书田,刘纯彬.失衡的中国[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 [10] 邱泽奇.建构与分化: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过程[A].马戎等.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C].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 [11] 白钢.中国村民自治法制建设评议[J].中国社会科学,1998,(3). [12] 王绍光.公共财政与民主政治[J].战略与管理,1996,(2). [13] 王旭.乡村中国的基层民主:国家与社会的权力互强[J].二十一世纪,1997,(2). [14] 王华.论农村行政机制的过渡性调整[J].浙江社会科学,1990,(2). [15]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社会经济调查队课题组.村级管理方式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1997,(8). [16] 邓正来.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 [17] 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M].北京:三联书店,1997. [18] 王颖.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再组织[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 [19] 钱杭,谢维扬.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 [20] 聂莉莉.从小传统看儒家文化的影响[A].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C].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 [21] 陈吉元,胡必亮.当代中国的村庄经济与村落文化[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 [22] 吴毅.村治中的政治人[J].战略与管理,1998,(1). [23] 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8. [24] 辛秋水.我在乡下搞竞选[J].中国农民,1995,(1). [25] 王安国.土地制度创新与村级组织制度重建[J].管理世界,1989,(8). [26] 曾军.村委会准政权化设想初探[J].社会主义研究,1997,(5). [27] 贺雪峰.村级组织的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J].广西社会科学,1997,(6). [28] 张小劲.中国农村研究:交流与沟通学术会议述要[J].社会主义研究,1998,(4). [29] 忠平.中国乡村制度:历史与现实学术会议述要[J].中国书评,1998,(2). [责任编辑] 邓宏炎

  原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